2006年6月2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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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高院出台“意见”
农民工与城镇居民损害赔偿同命同价
潘志贤

  据新华社  长期以来,农民工在遭遇医疗损害、交通肇事以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,得到的赔偿都要比城镇居民低很多。这种明显有失公平、公正的社会现象,一度在全国引起广泛争议。而这种“同命不同价”的赔偿原则,将在河南省得到改变。
  日前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向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、基层人民法院以及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下发了《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,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》。该《意见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:在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、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,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,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,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。
  河南省高院有关领导介绍说,这是该省首次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,在全国率先提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在遭遇损害时“同命同价”的赔偿原则。
  河南省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田玉洲向记者介绍说,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,大量农民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,他们的消费或收入已经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标准。他认为,河南省高院《意见》中对已经明显城镇化的农民工,在遭遇医疗损害、交通肇事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,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伤害赔偿,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,也给全国其他地方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借鉴。